4.1 一般规定


4.1.1 生产装置应采用成熟的重复用水技术。
4.1.2 生产装置的冷却用水应采用循环冷却水,生产工艺许可时应串级使用。
4.1.3 循环冷却水的设计温升不宜小于8℃,在空气干燥、气温低的地区,生产装置循环冷却水的设计温升宜适当提高。
4.1.4 空气干燥、气温低的地区,工艺介质冷却宜采用干式空气冷却。
4.1.5 生产装置排放的废水宜收集、处理后回用。
41.6 生产装置凝结水应回收,回收率应大于80%。


条文说明

4.1 一般规定

4.1.1 重复用水技术是指工艺生产装置中的工艺用水串级使用、循环冷却水系统和回用水系统,目的都是为了节约用水。
4.1.2 不允许采用直流冷却水。循环冷却水串级使用,主要用于工艺介质或制冷剂冷却负荷大、冷凝温度低、循环冷却水温度差小的生产设备,如合成氨装置的循环冷却水,全部进入冷冻系统的氨冷凝器后,再进入其他工艺介质冷却,能确保整个装置的循环冷却水温升达到10℃。
4.1.3 化工装置的循环冷却水温升通常按10℃设计。冷却水的温升大,有利于节水。实际运行发现,很多装置的循环冷却水的温升达不到设计值,不利于节水。本条的含义是在空气湿度大、气温高的地区,循环冷却水的设计温升不宜小于8℃;在空气干燥、气温低的地区,在满足工艺操作的前提下,循环冷却水的设计温升宜适当提高。增大温差,可以减少循环冷却水量,同时也可降低供水能耗。
4.1.4 冷却器是指工艺生产装置和辅助生产装置中的所有介质冷却器,包括工艺介质的冷却、压缩机驱动透平的乏汽冷凝、热电站的汽轮机的乏汽冷凝等。空气冷却器分为干式空冷器和湿式空冷器,湿式空冷器的高温段通常为空气翅片盘管冷却,低温段为水喷淋冷却,冷却过程中需要消耗水。推荐干式空气冷却的目的是为了节水。
4.1.5 工艺装置中的废水包括工艺废水、锅炉排污水、压缩机分离器分离的油水、生产装置内采样冷却器冷却水和机泵冷却水等。工艺装置停车检修期间的洗涤水、冲洗水、缺水地区的雨水可收集在事故污水池,将其处理后回用。
4.1.6 生产装置凝结水包括工艺伴热的蒸汽冷凝液、疏水器排出的蒸汽冷凝液等用汽设备、管道产生的凝结水,根据当前凝结水回收设备的发展水平、回收的经济性等因素,给出了凝结水的回收率应大于80%。对分散在离化工装置比较偏远位置的凝结水进行回收时,应进行回收系统的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和论证,采用最经济合理的实施方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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